【摘要】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山市坦洲镇某百货店销售的“电磁炉”进行购样检验。该百货店销售的“电磁炉”经抽样检验结果显示:“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9-2008标准;“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21456-2014标准;“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和“辐射骚扰”项目不符合GB4343.1-2018标准。依据《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该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后,到该百货店进行行政检查,告知该百货店涉案当事人上述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抽检过程及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及时下架该款“电磁炉”,并将存货退还上级进货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执法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百货店涉案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劣质“电磁炉”,一方面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劣质“电磁炉”有使用安全隐患,严重时会出现触电、火灾等事故,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经营,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把好产品采购质量关;销售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发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之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坦洲镇将持续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