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群众举报,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坦洲镇坦神南路某废旧塑料加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从严查处。
据了解,该废旧塑料加工场所生产过程中的破碎工序会产生颗粒物,收集后清洗并会产生废水,清洗废水经管道收集流入废水收集池沉淀。但执法人员通过地毯式检查发现该场所废水收集池设有一条埋于地下的暗管,收集池中的废水通过该暗管直接排放至园区厂房外西侧约4米处的下水道流出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查处后,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行为,封堵并截断偷排污水管道,委托检测公司对废旧塑料加工场所清洗池中的原水、废水收集池中的废水和园区厂房外西侧约4米处下水道中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下阶段,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强部门间日常协作,构筑高质高效的执法监管工作格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以精准、规范执法推动城市管理工作水平持续提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