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恒欣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4547910A
法定代表人:刘长青
住所:中山市坦洲镇彩虹路15号二幢
本单位于2022年5月20日对中山恒欣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现有在职员工64人,与全体员工约定每月25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如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2021年12月的工资),工资计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该月最后一日,截至2022年4月6日,你(单位)尚未支付肖鹏飞等64名员工2022年2月工资。我单位于2022年4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坦洲人检责字〔2022〕2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4月7日前足额支付所欠肖鹏飞等64名员工2022年2月工资。你(单位)经我单位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坦洲人检责字〔2022〕22号)的要求执行,截至2022年4月12日仍未支付肖鹏飞等64名员工2022年2月工资。以上事实有:1、2022年4月6日你 (单位)受委托人吴燕珍《询问笔录》;2、2022年4月12日你 (单位)受委托人吴燕珍《询问笔录》、《整改报告》;3、你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恒欣公司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原件、《中山恒欣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全体员工2022年2月工资未发明细表)》;4、2022年4月2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你 (单位)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代发工资明细打印回单》复印件、《中山恒欣体育器材有限公司2022年02月工资表》复印件、《中山市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一)项“(一)涉及劳动者人数 30 人以上的;”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79,处罚细化幅度为“14000 元至 20000 元”,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印章)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