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玉光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一案,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自然资执决字〔2020〕7079号),认定林玉光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1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新合村华生小组土名“华河队、花生队交界”地段处面积为1859.8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59.8平方米土地;2. 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5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林玉光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林玉光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坦洲镇新合村华生小组土名“华河队、花生队交界”地段处非法占用的185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