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锦文、郭锡根违法建设一案,经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由于机构改革,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0]14号),要求郭锦文、郭锡根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永安街198号建设的一幢4层(第四层为楼梯间)住宅楼(总面积347.33平方米),郭锦文、郭锡根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郭锦文、郭锡根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永安街198号的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