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金全违法建设一案,经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作出《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执罚字[2020]第22-42号),要求郑金汉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坦洲镇同庆街133号建设的一幢十二层住宅楼(总面积3416.0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郑金全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郑金全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坦洲镇同庆街133号的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1 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