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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粤中坦洲执强拆字〔 2020 〕 52号(刘细根)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5-12 分享:

  关于刘细根违法建设一案,经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作出《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执罚字[2020]第22-43号),要求刘细根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坦洲镇同庆街131号建设的一幢十二层住宅楼(总面积4398.46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刘细根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刘细根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坦洲镇同庆街131号的违法建筑物。逾期仍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