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坦洲镇墨森电子配件加工店(经营者何爱华):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坦洲镇墨森电子配件加工店(经营者何爱华)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旧墨盒回收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坦)环罚告字〔2020〕001号)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7﹞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一条第2款第(1)项第②点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叁元柒角伍分整(1013.75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坦)环罚字〔2020〕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2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坦洲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综合行政执法局4楼环保办公室
联系人:梁先生、甘女士
电话:86219109 传真:8621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