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中山市新益工业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2-30 分享:

中山市新益工业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829):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4年5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报批陶瓷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于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工业区D2栋建成该项目。该陶瓷制品制造项目需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你(单位)已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陶瓷制品制造项目生产。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影响评价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规定。

  我局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坦)环罚告字〔2014〕18号)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陶瓷制品制造项目主体工程(液压机1台、立方窑2套、干燥房1间、拌料机2台)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你公司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坦)环罚字〔2014〕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坦洲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综合行政执法局208室

  联系人:甘小姐

  电话:86219001               传真:862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