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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告送达(中山豪展铝异型材制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2-13 分享:

  当 事 人:中山豪展铝异型材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27L

  法定代表人:余佳芬

  联系电话:180******91

  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火炬路53号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坦)环责改字﹝2019﹞0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将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查,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如你(单位)认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可向我局申请查验,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自受理申请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未申请查验的,我局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完成查验。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饶先生、孙先生,0760-86219001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