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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党政办 发布日期:2016-06-07 分享: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 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坦洲镇红十字事业发展,加强和完善救助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山市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坦洲镇红十字会参与的坦洲镇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救急、解困”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境的社会弱势群体,助其渡过难关。

第三条  救助金是指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的,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人群的资金。

第四条  坦洲镇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参与社会救济工作,是坦洲镇社会救济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主要实施于紧急救助阶段。救助工作应根据坦洲镇红十字会自身力量和困难者需求的轻重缓急相结合实施,力求适时适度,优先救助困难最紧迫的人。

第五条  坦洲镇红十字会所筹的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救济金主要来源于:

(一)接收国(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组织和个人的意向捐款;

(三)坦洲镇红十字会慈善万人行筹款活动的捐款;

(四)坦洲镇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有偿服务收入的一部分;

(五)应国家、省、市红十字会和地方政府的倡议,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公募活动使用后的结余;

(六)针对需要巨额救助的求助者,以其特殊的实际困难专题向社会募捐及专款专用后的结余。

第七条  坦洲镇红十字会接受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后,依法向捐赠者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据,并给予登记及公示。

第八条  救助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重大疾病;

(二)坦洲镇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

(三)意向救助项目。

第九条  救助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款物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镇常住人口可申请救助金: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或生命受到严重影响,或患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因家庭成员患病或突发意外事故;

(三)被镇社会事务局认定的双低家庭中,经考试被国家正式录取的在读高中以上学生,难以支付学费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四)困难家庭确实无能力为子女支付学费的(不属于双低家庭的困难家庭需提供所属村(居)的开出证明)。

(五)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十一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向坦洲镇红十字会申请救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填写《中山市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村(居)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医疗证明、医疗结算单、医疗费用缴费收据(原件),或其他证明(申请人实际困难的书面资料);

3. 申请人提供坦洲镇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

(二)受理

1. 对于申请人递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坦洲镇红十字会经过初步审核后,通过第三方机构(如社工服务中心)入户抽查(比例约为20%,其余80%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包括事由、家庭经济状况及求助需求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汇审小组审批通过,并加盖坦洲镇红十字会公章。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坦洲镇红十字会在1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属村(居)或有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2. 救助人员名单、救助金额须在相关村(居)、单位、坦洲镇红十字会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无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人(公示期间若出现对申请人有异议的,经核实后,取消申请人该次申请资格)。确需紧急救助的,由镇红十字会汇审小组审批通过,并办好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根据申请人的境遇、困难程度、伤情情形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视其实际困难程度,一次性发给救济金2000-10000元。

(二)因突发事故或意外等原因致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条件有困难的,视其困难程度,每次给予救助金3000-5000元,全年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三)本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因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医疗救助之后生活还存在困难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每次可按30%进行救助,全年总额不超过50000元。

(四)本镇常住村(居)民因患有重特大疾病(癌症等)造成巨额医疗费支出,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每次按照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的30%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总额不超过50000元。

(五)对本镇双低家庭的在读学生给予适度助学救助,按其就读年级分类:小学每一学年可申请救助500-1000元;初中每一学年可申请救助1000-2000元;高中每一学年可申请救助1500-3000元;大专以上每一学年可申请救助4500-7000元。其他困难家庭子女的助学申请,由村(居)委员会出具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加盖公章。经审定,可酌情予以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上述额度。

(六)对特殊困难者,视其实际情况审定救助方式及限额。为特殊困难者组织的专题募捐活动救助行动必须严格限制并取得市红十字会审批。

(七)非本镇常住人口、流浪人员的临时救助,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视实际困难情况(程度)每次救助50-300元。

第十三条  审批办法

(一)成立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汇审小组,成员由镇相关领导、镇社会事务局和坦洲镇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组成。

(二)每次救助金额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坦洲镇红十字会组织审议,拟定发放金额后,由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汇审小组审批。

(三)每次救助金额10000元以上,由坦洲镇红十字会救助汇审小组审议并拟定发放金额,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四)坦洲镇红十字会负责执行审议批示。

(五)坦洲镇红十字会每年度末将本年度救助金发放情况列表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

(六)申请人申请红十字会救助时,不能同时申请镇临时困难救助。

第十四条  在调查、审批、发放救助款或物资时,坦洲镇红十字会应做到手续完备。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款物、申领、审批的每个环节,必须有相应的文字资料和凭证,包括转账凭证、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求助申请表等。所有资料要全部收集、归档、入账并妥善管理。

第十六条  坦洲镇红十字会应加强对本级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坦洲镇红十字会每年应对救助金使用的资料进行整理、统计、建档,并对部分受惠得助者进行回访、联系、征询意见。同时,应对本会的人道救助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材料及报表,向市红十字会及本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救助款物的接收、发放、领取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实行收支两条线,账目由坦洲镇财政结算中心托管,接受镇纪委监督、审计,同时接受第三方审计。审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