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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阳光小学章程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6-03-04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中山市坦洲镇阳光小学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2号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肆拾玖万元。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山市坦洲镇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

  第八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小学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提升学校育人水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18 个班级。

  第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一个橙色的圆环,象征太阳、阳光。内嵌七彩花朵、又像一个转动的风筝,构成一个热情、动感的画面,寓意孩子青春活力,身体健康,积极向上。橙黄色为主色,象征孩子们在阳光下茁壮成长,圆形彰显和谐校园,整体设计寓意了新时代下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与阳光朝气的精神面貌。学校校标和校徽相同。校旗的标准色选取“阳光橙”色,是学校的主色调,也是校徽的主色调,三者在色调上保持了一致,系统展示学校整体形象,诠释阳光、健康的学校文化内涵。校徽和校名是学校的标志,图案与字体组合优美,“阳光橙”色与白色字体搭配自然和谐,整体设计寓意学校旺盛的生命力 和各项事业蒸蒸日上,象征孩子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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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会议是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设立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团少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兼任该党支部书记。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审查学校章程,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任免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五)核定学校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法治教,保障和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

  (一)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制定每学期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全面贯彻《小学德育大纲》,把德育内容和学生的实际结合起来,以爱国主义教育和人生观教育作为主线,以勤学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支点,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并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实施以学生为主体的管理,努力实现德育目标。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落实教学常规,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是发展教育内涵,提升教育品质的主要途径和重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  【德育管理】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家庭学校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一)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学校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三)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六)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七)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八)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九)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十)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十一)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学校与社区建立紧密联系,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十二)校外第二课堂活动注重学生能力培养。重视综合素质的提升,发展兴趣爱好,提升人文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重视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团队协作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更好地适应社会。能够让学生获得更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从而提高课堂学习效率。第二课堂以学生自愿为原则,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个人发展进行填报。

  (十三)综合实践活动注重培养学生问题解决、创意物化、价值体认、责任担当等问题。学生能够提出具有新意和深度的问题,并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用科学方法研究,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规范的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学生应积极参与动手操作实践,增强创意设计、动手操作、技术应用和物化能力,提高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参加班团活动、走访模范人物、研学旅行等,深化国家认同、文化自信,增强自身兴趣专长进行生涯规划和职粉选择能力。

  学会关心他人、社区和社会发展,持续参与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热心参与志愿者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法规观念,形成服务他人和社会的情怀,理解并践行社会公德,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  【班级管理】

  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规则意识,培育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践行“好习惯成就阳光人生”的办学理念,提升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学校良好校风、学风、班风的发展,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阳光小学学生一日常规》、《阳光小学教室管理规范要求》特制定班级管理条例。

  (一)班集体建设制度

  1. 开学初,班主任必须组织全班学生民主选举班干部,建立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劳动委员组成的班委会。

  2. 确立班训和奋斗目标,建立健全班规,持之以恒地建设良好的班风与学风。

  3. 按日期安排班干部值勤,记录当天学生出勤情况、纪律表现、好人好事、教室与卫生区卫生情况等。

  4. 经常召开班委会,针对本班实际情况,逐步改进本班管理工作。

  (二)班级环境要求

  1. 教室前面黑板上方正中挂国旗。

  2. 劳动、卫生等方面的工具一律摆放在教室后内墙角。

  3. 奖状、锦旗一律挂在教室后面黑板上方,做到整齐、美观。

  4. “三表三册”——课程表、作自时间表、值日生表、留守学生花名册、教师安全教育对象分管花名册、学生出勤花名册等贴在规定位置。墙壁、讲台、课桌等不得乱贴、乱画。

  5. 教室黑板报、校园宣传栏的内容必须按教导处规定的主题,每月更换一次;南北两边墙壁的学习园地内容要求丰富多彩,版面设计要求有特色和创意,讲究艺术美。

  6. 教室保持良好的通风和整洁。

  (三)班级公物保管制度

  1. 公物保管由班主任负责,登记后张贴上墙。

  2. 公物领借、归还应及时主动,并能严格按制度办事,不任意挪用其它班、室公物。

  3. 班级公物师生应节约使用、安全运作,不损坏、勤擦洗。

  4. 公物应安放整齐、协调和谐、清洁美观、有条不紊。

  5. 公物有损坏应及时报告总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6. 学校替各班添置的公物,一律包管到教室,按规定存放。

  7. 每学期由总务处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抽查。

  (四)班级学风管理制度

  1. 上课预备铃响后,学生必须迅速进行教室,准备好课堂所需课本和文具,文娱委员带领全班同学唱歌。

  2. 上课铃响后,学生保持安静,等待教师上课。

  3. 教师因故未能及时到课堂,学生必须认真进行自习,严禁哄闹、高声喧哗、打架斗殴。

  4. 早晚自习课上,班干部要带领全班同学认真自主学习;发现教师未进入教室,班干部要及时主动提醒。

  (五)班队活动管理制度

  1. 中队辅导员(班队课程任教者)于开学初,必须在全体队员的选举或推荐下,成立由中队长、小队长(每10名学生选举1人)组成的少先队中队委员会。

  2. 中队委员每天必须提醒本班少先队员,进入校园,必须佩戴好红领巾。

  3. 任教“班队”课程的教师,要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安全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并要求写简完案;每学期必须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一次主题班队会,活动要求有计划、有过程、有记录、有效益。

  4. 按照少先大队的布置,精心组织,充分准备,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社团建设宗旨是提供平台、推广文化、培养技能。社团建设原则是自愿性、共同性、自主性。建立社团活动机制,学校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开设一定的社团活动,以发展学生个性、培养能力,促进学生创造力和实践能力。严格落实社团管理制度,社团学员由各班学生自愿参加,向学校所开设的项目自主申报,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学生统筹协调,执行学生点名、请假制度,社团不得无故停止活动,如需停止活动需提前告知。健全社团激励机制,将教师指导社团的学生人数、开展活动质量、学生取得成绩作为教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依据。发展学校社团特色,多元化、个性化、重发展。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

  一、总则

  (一)学生社团的性质:在学校统一管理下,在有特长的教师指导与带领下,由一批具有共同的志趣、爱好和特长的少年儿童自愿组成的团体。

  (二)学生社团的宗旨:丰富学生校园业余生活,满足学生的多元文化需求,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使学生初步形成某些特长,并不断提高学生文化艺术修养,服务校园,服务社会,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展示学生自强不息、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学生的艺术特色。

  (三)学生社团的任务:积极组织和开展培训活动,引导学员积极参与校园及各级各类文体艺术方面的表演比赛、文化交流活动,适时积极开展校园文化艺术的传播与交流活动。

  (四)学生社团口号:参加一个社团,培养一种兴趣;学会一门知识,练就一项技能;体会一个成功,享受一份快乐。

  二、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一)学校成立社团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社团要本着学生自愿和教师选拔、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报名。

  (三)活动课程要在全面了解教师和学生兴趣、特长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实际,开设社团活动课程。

  (四)每社团辅导老师一至二名,社团辅导老师由教师申报和学校指派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指导老师负责指导社团的一切活动,包括社团的计划、组织、执行、评价、总结、成果展示等工作。

  (五)社团活动每周两课时,固定活动时间。周一至周五,17:10—18:00。校级社团,16:20—17:00。

  (六)活动内容安排上,指导教师要注重校本化的活动内容开发,研究适合学生的教学活动内容,制定社团活动教学计划。

  (七)学校负责合理安排各社团活动地点,确保各社团活动有固定的活动地点。

  (八)各社团应配合学校活动,提供各项表演节目,并能代表学校参加相关比赛。每学期须举行社团成果展示,可采用表演、展览、比赛、联谊以及各社团的特有方式进行。

  (九)每次活动时间,师生必需准时地到达活动地点,不准迟到、早退。每次活动开始,辅导老师一定要先在社团活动点名册上清点人数,没到的学生要弄清去向并在记录册上写明。

  (十)各社团教师要制定活动计划,每周备活动方案,认真组织活动,做到活动主题明确,记录册填写完整过程清楚。学生活动时老师不干其它有碍于活动的事,不允许让学生放任自流的自由活动。活动时间未到,学生不得提前脱离活动状态。

  (十一)辅导老师需在每一次的活动中注意积累各种原始材料(方案、计划、总结、活动图片、校本课程、活动记录等),为日后的展示评比活动提供充分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课程管理】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要求安排课程、管理教学,严格按《课程方案》实施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一)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适当安排学生课外作业,保证学生每天10小时睡眠时间。

  (二)上好音乐课、美术课,积极开展美育活动,建设优美校园,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操。

  (三)组织学生做力所能及的劳动,学生必须完成安排的包干劳动。

  (四)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要求,订阅教学课本和辅导材料,不向学生兜售其他书籍,不滥印资料。

  (五)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学校停课半天以内要经校长批准,学校停课半天及以上要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教学管理】

  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改革考试制度,改革对学生的评价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 加强教学理论与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业务素质。

  (二)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复习考试各环节的工作。

  (三) 加强教育科研,总结或引进先进教改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四) 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与训练,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尤其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四条  【课堂管理】

  遵守上课的一般纪律要求:

  (一) 要维持好课前纪律,依时进教室上课,准时下课不拖堂,课中不离开教室、不接打电话,不坐着上课,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

  (二) 落实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三) 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流畅、生动,写字规范工整,教态亲切自然,衣着得体等。

  (四) 教学容量适当、结构合理、方法灵活,无知识性错误。

  (五) 精心组织课堂活动,善于调控课堂,有教学机智。

  (六) 课堂要以学生为本。如学生思考、质疑等活动要给予充分的时间,适时地启发和鼓励,注重学生良好学习态度和习惯的培养等。

  (七)能处理好面向全体和因材施教的关系,让每个学生都有所发展。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上级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三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德育、智育、体育、卫生健康、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学校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跳级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民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修满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助学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少代会作用,建立学校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少先队员代表由队员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各类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健全课程教材管理规范,不得违规引进境外课程和违规使用境外教材,严格执行教辅资料“自愿征订、一科一辅”的要求。

  健全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制度,明确推荐程序、审核、公示、报备等要求。加大书香校园建设,拓展学生阅读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要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深入贯彻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安全硬件建设,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完善治理体系。学校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做好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并主动联系、支持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切实发挥好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强化与家庭、社会密切沟通协作。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七十条  学校艺术教育以艺术课与艺术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培养审美能力出发合理安排艺术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科技教育以艺术课与艺术实践活动相结合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培养学生审美能力出发合理安排科技项目。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五育并举促进心理健康,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着力构建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四位一体”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职报账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实行校长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党务、教学安排、文体活动等信息,教材教具、校服、饭堂等服务收费标准;

  (二)教学、文体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

  (三)对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学校年度报告应按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五)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二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学校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支部会议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24 年8月20日经中山市坦洲镇阳光小学党支部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坦洲镇阳光小学党支部会议。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2026年2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