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初级中学章程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6-03-04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初级中学。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南村街7号。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八百三十万元。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坦洲镇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山市坦洲镇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

  第八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宗旨,以实施“一切为了师生的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围绕培养跨世纪人才,提高全民族素质这一根任务,按照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不断优化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初中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提升学校育人水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裕洲村和新合村户籍生、积分排名后60位及居住在新合村、裕洲村的积分生。办学规模为                    3个年级9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450人。

  第十四条 办学理念与校园文化

  (一) 办学理念:一切为了师生的可持续发展;校训:质朴 勤勉 敏行;校风:文明守纪 勤奋进取。学校精神:求真务实 团结奋进;教风:敬业爱生 创新奉献;学风:立志刻苦 乐思善问。

  (二)校徽:以数字“3”和“中”字拼音的开头字母“Z”构成一个跨越奔跑、动感强烈的“人”,寓意学校秉持“一切为了师生的可持续发展”办学理念,以人为本,身体健康,积极向上,拼搏进取,敢为人先。其中绿色象征生机与活力,寓意学校可持续发展;红色象征阳光与激情,寓意师生锐意进取;1984呈现三中历史;两个圆形彰显和谐校园;

  (三)校歌:红棉挺立,丹桂飘香,质朴勤勉,务实敏行,蜘洲山下,桃李芬芳。 沙田之上,我们成长。立志刻苦,乐思善问,今多磨砺,明作栋梁,三中学子,追梦起航。振我民族,扬我国光。啊,追梦起航!啊,扬我国光!

  (四)办学策略:全员德育,精细教学,精致管理,精品学校;

  (五)培养目标:培育淳朴谦逊、身心健康、勤勉敏行、文化基础扎实的合格初中毕业生。为达到这一目标,学校树立“为学生一生奠基,对民族未来负责”的思想,让学生在初中阶段打好基础、形成习惯、张扬个性。全校教师逐步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教育理念,以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管理、自主创新的意识,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守纪律、身心健康、文化基础扎实、有个性特长”的合格初中毕业生。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会议(支部会议)是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一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设立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团少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兼任该支部党小组长。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审查学校章程,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任免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五)核定学校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编制,下设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各处主任对校长负责。

  (一)教导处负责管理教学业务,下设学科组,由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生(含物理、化学、生物)、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体育、美术、音乐、信息技术等)五个科组组成。各学科组组长在教导主任领导下,负责学科教学与教学教研工作。各级科设备课组长,负责各级科的教学教研工作。

  (二)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下设团委书记,各年级主任(学校行政人员兼任)、各班班主任。在德育主任的领导下,协助校长抓好学校德育工作。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工作,同时负责管理学校职工(含保安、文员、水电工、清洁卫生人员、食堂职工)。

  (四)学校实行“扁平化”管理,以学校《跟级管科蹲班制度》为依据,各行政人员下沉到年级、班级、学科。

  (五)学校实行四个整体负责制。以校长为核心的行政团队对学校管理质量负责,以年级主任为核心的年级团队对年级管理质量负责,以班主任为核心的班级团队对班级管理质量负责,以备课组长为核心的学科团队对学科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家庭学校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全员育人,突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德育融入课堂。依据“学校负责、部门协同”的联动长效机制,大力推进思政一体化工作。强调思政课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深度融入学校各类课程和学生日常学习生活,推动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日常化、规范化发展。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形成德育合力,逐步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建立“阳光”心理驿站,建立特殊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开展工作,加强生命教育、公民主体意识教育。

  学校党支部组织各部门大力开展元旦大合唱、五四文艺科技节、秋季体育运动会、读书节等主题活动,助力全面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和道德品质。

  健全志愿者服务管理,除常规的家长护卫队之外,定期与社区联合开展植树、大扫除等志愿活动。

  丰富第二课堂内容,组织开展足球、篮球、美、音乐、书法、象棋等活动,丰富学生业余活动内容,培养学生兴趣爱好。

  第三十条  【班级管理】

  学校坚持围绕办学理念和育人目标的班级个性化管理,聘任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全面负责班级日常事务管理,落实好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任务,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德育处每月对班级进行文明班、卫生班评比,加强日常管理,提升班级管理水平;年级组织班级参加“比学赶超”活动,通过学生自主管理,班级比拼,调动学生学习氛围。

  第三十一条  【社团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学校深化课程改革,开设体育、艺术、文学等社团,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培养特色技能人才。社团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参加社团日常训练、培训、比赛,提高社团活动成效,由学校负责日常督查、考评。

  第三十二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  【教学管理】

  学校全体教职工须严格执行《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方案》等教学管理制度,做到以下要求:

  1.学校使用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

  2.学校班级以集体授课、小组合作、个别教学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师工作常规,强化过程督查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建立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3.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尊重学生个体差异,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依据“双减”和“五项管理”规定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精选课后作业内容,难易适度,数量要适当,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5.合理安排课后延时服务,切实减轻家长负担。

  6.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阳光体育活动时间。

  7.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狠抓基础,建立完善学科学业质量监测及考核方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末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8.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9.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必须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课堂管理】

  营造轻松、活泼的课堂教学氛围,加强课堂常规教育,通过“读讲练评”课堂模式,培养学生养成上课“五到、五要”良好学习习惯;培养学生探究、合作,交流等能力。提倡鼓励性评价语言,多元化评价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习自信心。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上级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三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德育、智育、体育、卫生健康、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学校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条  教职工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跳级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民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修满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各类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健全课程教材管理规范,不得违规引进境外课程和违规使用境外教材,严格执行教辅资料“自愿征订、一科一辅”的要求。

  健全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制度,明确推荐程序、审核、公示、报备等要求。加大书香校园建设,拓展学生阅读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要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深入贯彻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安全硬件建设,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完善治理体系。学校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做好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并主动联系、支持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切实发挥好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强化与家庭、社会密切沟通协作。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七十一条  学校艺术教育以艺术课与艺术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培养审美能力出发合理安排艺术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科技教育以艺术课与艺术实践活动相结合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培养学生审美能力出发合理安排科技项目。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五育并举促进心理健康,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着力构建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四位一体”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音乐室、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职报账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实行校长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党务、教学安排、文体活动等信息,教材教具、校服、饭堂等服务收费标准;

  (二)教学、文体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

  (三)对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学校年度报告应按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五)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三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学校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支部会议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2024年9月1日经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初级中学党支部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初级中学党支部会议。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6年2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