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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6-02-27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坦洲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山市坦洲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坦洲镇卫生监督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坦洲镇南洲路3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坦洲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半径、需求为导向,为辖区居民提供集预防保健、全科医疗、妇幼保健、康复治疗、健康教育、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指导为主的 “六位一体”的连续性、综合性、低成本、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三)负责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完成传染病防控工作任务;

  (四)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法定报告传染病监测报告;

  (五)开展应对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

  (六)实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和防控;

  (七)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

  (八)组织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围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妇幼卫生工作;

  (九)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十)按权限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对辖区内的放射诊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十五)受理辖区内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六)对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十七)开展计划生育监督检查,打击“两非”行为;

  (十八)负责处置辖区内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参与决策。

  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行政领导人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方面;

  (四)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七)领导单位的工会等群团组织。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中山市坦洲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中山市坦洲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会议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中山市坦洲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置组长、站长、护士长等内设岗位,内设岗位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聘任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享有基本医疗权、知情同意权、自主选择权;

  (三)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尊重医务人员,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三)如实陈述病情并遵守医嘱;

  (四)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

  (五)爱护本单位各类设施设备和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和工作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可通过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落实举办单位有关制度和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规范等工作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基本医疗服务

  1. 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2. 规范临床诊疗及药品、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3. 完善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创新中医诊疗服务,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4. 深化医药改革,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中心药品目录;

  5. 推进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 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行动,提高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健康素养;

  2. 推动妇幼健康服务升级,落实妇女健康管理,加强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3. 建立健全重点传染病防治监测网络,强化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4. 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

  5. 开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包括提供65岁以上老年人年度免费体检、慢病患者健康随访、0-6岁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

  (三)卫生监督

  1.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单位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2.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依法执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查处违法行为;

  3.对辖区内的职业卫生、放射诊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4.受理辖区内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5.开展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并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开展打击“两非”行为。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应当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标准合理提出配置需求,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固定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购置、建设、租用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并做好政府采购等履约验收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应当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

  (二)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本单位党务、政务信息;

  (五)本单位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对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9日经中山市坦洲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坦洲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2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