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停保操作→
线下:已经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人,若因死亡情形,不再参加下个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近亲属需要持有关资料在发生之日起至参保关系变更申请期结束前向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参保关系变更申请期。
线上:1.在“粤医保”小程序首页找到“我要办事”一栏,点击“查看更多”,后点击“居民医保停保”进入操作页面。
2.再点击“居民医保停保”进入操作页面,即可选择“代他人停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如何申请?
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死亡的,可在死亡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退费。
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原渠道退回,因参保人死亡而导致的退费可退回法定继承人账户。参保人逾期未申请退费的,不予办理退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一)变更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发生死亡情形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持相关资料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由参保人以灵活就业身份申报参保的,可由继承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当月持相关资料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可由继承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当月持相关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内余额怎么处理?
参保人死亡后,如医保个人账户内有余额,继承人(代表人)可凭继承人(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注销的户口簿、火化证】(三证其一)、死者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