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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坦洲镇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4-16 分享:

委会部门单位:

  根据相关工作部署为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我镇《坦洲镇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提出意见20214192021年427

  意见反馈方式通过信函电子邮件进行反馈通信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工业大道97205电子邮箱:tzfagai@163.com

  (联系人:梁礼书,联系电话:86657688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

  

坦洲镇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指在本镇事权范围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及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

  第三条审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类。坦洲镇行政区域内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直接依法对项目予以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坦洲镇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征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对项目予以核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六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对涉及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使用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构建预备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谋划。具体按照《坦洲镇政府投资前期项目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项目单位需经镇党委、镇政府审定同意项目建设及纳入项目库管理后,凭镇委、镇政府决议性文件或镇府资金使用证明文件等报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明细表)、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核准等事项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镇党委、镇政府批准纳入预备项目库的,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概算,报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估算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需报镇政府研究审定后方可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审批流程按照《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办〔2020〕86号)执行。

  第九条 单独申请招标核准、10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由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直接办理批复。

  第十条 项目概算。项目概算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出具审议意见后,报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费用按实列支)。

  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估算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投资超过立项批复的估算投资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和概算审核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征求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镇财政分局意见,一致认为确需受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项目概算。项目业主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说明项目概算超出的原因并落实资金来源,经镇党委、镇政府审定通过后,报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办理概算批复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批复后的概算投资。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设立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概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限额优化设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应依法对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镇财政分局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施工、设备和材料的招标或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对尚未开工项目及在建项目确无法优化设计、需调整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明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项目概算审核部门组织审核后,按以下方式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一)项目预算审核阶段,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子项发生概算调整,但总概算在批复概算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列出复核后工程总投资各子项概算调整对比明细表,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分别报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镇财政分局备案。

  (二)超过项目概算投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征求镇财政分局意见,审核通过后由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报经镇政府审议通过后,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办公室就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和镇财政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并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结合坦洲镇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其未尽事宜参照(中府〔2020〕8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承担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X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若市出台相关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且内容与本文冲突,则以市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