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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撤销诊所备案事前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坦洲分局 发布日期:2026-09-17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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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你单位存在经营场所已搬空,未有符合要求的医师护士注册等情况,依据《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十九条,我分局拟对你单位《备案凭证》办理撤销手续。

  由于无法与你单位登记的负责人员取得联系,现采取网络公告和在营业地址现场公告的方式对你单位进行权利告知,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2026年10月16日截止)向我分局提交注销申请,或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权利。我分局将主动完成后续撤销手续。

  特此公告。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坦洲分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