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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2022·10·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 发布日期:2026-07-29 分享:

  2022年10月23日17时02分许,在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南路希岸轻雅酒店红绿灯路口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坦洲镇“2022·10·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坦洲镇“2022·10·23”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2年10月23日17时02分许,黄德驹驾驶粤T766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T761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空车),沿坦洲镇坦神南路,从安南丽苑往金斗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南路希岸轻雅酒店红绿灯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由黄桂玲驾驶的中山B8779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桂玲当场死亡。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德驹存在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中山市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荣)存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坦洲镇“2022·10·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建议对涉事的中山市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陈树荣作出如下处理: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中山市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坦洲镇“2022·10·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以上违反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中山市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

  3.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及各镇区应继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中山市坦洲镇“2022·10·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