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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扣押物品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6-04-30 分享: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一批先行登记保存和巡察扣押物品,因当事人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处理,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诉讼,现对上述物品予以公告,具体物品详见附件。请上述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到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上述物品将被依法处置。


  附件:扣押物品列表


  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