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在征收范围内对《屏西五路北延工程(中山市范围)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自2026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径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电话:0760—85768901
联 系 人:郭先生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附件:屏西五路北延工程(中山市范围)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公示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6日
附件
因屏西五路北延工程(中山市范围)项目建设需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征收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等要求,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征收红线与拟收回地块的叠加示意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及依据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补偿标准
(一)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未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对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货币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二)对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价值,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拟收回储备用地的,按40万元/亩进行补偿;经核算成本高于40万元/亩的,按土地储备实际成本进行补偿。
四、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均为空地,不设补助和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涉及的土地若存在闲置土地,需依法完成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后,再依据本方案和10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在项目征收补偿过程中与拟被征收人未能协商达成协议的或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不清晰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屏西五路北延工程(中山市范围)项目国有建设用地(空地)位置示意图

(大图请查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