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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春节安全!致全镇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1-28 分享:

广大市民朋友:

  新春将至,在此恭祝各位阖家团圆、万事如意!燃放烟花爆竹是增添春节年味的传统民俗,寄托着迎祥纳福的美好心愿。为守护平安喜庆的节日,请您务必从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遵守燃放规定,注意防火安全,不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共同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中国年。

  一、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小摊小贩售卖的“私炮”往往生产不规范,质量低劣,产品无法溯源,容易发生意外爆炸。为保障燃放安全,请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规烟花爆竹商店购买(见下表),选购时请注意检查产品的外观是否完整,是否明显变形、损坏、漏药、霉变。注意查看产品标识,是否有厂名、厂址、合格标志、警示语、燃放注意事项、中文燃放说明等。切勿购买“三无”“白杆”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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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请在安全区域和规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如加油站、变电站、烟花爆竹销售点周边500米内、高压线50米内)、人员密集区域(如医院、学校)及高层建筑阳台和高层住宅50米内等危险地点燃放。本镇限放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全天)和元宵节当日(上午九时至二十时),请在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严禁非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经营行为,通过抖音、朋友圈、沿街摆摊等销售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将处最高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查实,将依法查处。

  四、严禁违规存储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规存储烟花爆竹将处最高十五日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家庭、居住场所内应尽可能减少烟花爆竹储存数量、缩短储存时间,必须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烟花爆竹应避免淋雨受潮及破损引发自燃、爆炸。

  五、严禁将房屋出租给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企业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普通商铺和住宅不具备安全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不能作为烟花爆竹的非法储存仓库,不能作为烟花爆竹的非法经营场所。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出租方将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广大市民朋友,2026年春节即将来临,为了亲人更安全、社会更有序,请主动遵守法规;为了生活更安宁、环境更宜居,请自觉遵守法规。如发现违规燃放、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如下:23183900(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13326905636(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中山市坦洲镇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宣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