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齐青海
居民身份证:34120419****16****
住址:安徽省**市**区**镇****村****号
我单位查处齐青海(以下简称“你(单位)”)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一案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425号)(见附件)至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425号)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