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叉车租赁、使用单位(个人):
叉车使用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7社会发展稳定,为认真吸取市内外叉车安全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现对全镇叉车租赁、使用单位(个人)提醒告诫如下:
一、叉车租赁、使用单位(个人)要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一)做到叉车“三证”齐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的相关规定,办理叉车上牌登记、检验,叉车司机应取得作业项目为“叉车司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禁止使用未上牌、未经检验合格叉车和叉车司机无证上岗。
(二)严禁叉车道路行驶、乱停乱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的相关规定,叉车属于非道路车辆,严禁在道路上行驶及停放。
(三)加强叉车安全使用管理。要结合叉车安全性能、运载货物特点、使用环境等因素,制定叉车操作规程和叉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要监督叉车司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叉车,严禁不系安全带、超速行驶、超载作业、视野存在盲区时侥幸作业、行驶时未降低货叉、利用货叉运输、起升人员、使用单货叉作业等违章操作行为。要做好叉车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检,及时维修叉车故障,保持叉车正常使用状态,杜绝叉车带病运行。要制定叉车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加强叉车安全警示教育培训。要加强叉车司机及叉车周边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推动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五)加强叉车租赁管理。叉车租赁单位不得出租非法制造、来路不明的叉车,不得出租未上牌、未检验合格的叉车。要建立叉车租赁台账,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叉车安全使用要求告知和叉车安全风险告知,从源头上把好叉车安全关。
(六)常态化开展叉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要加强叉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上牌、检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警示教育培训等方面定期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闭环整改,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行。
二、 叉车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使用叉车未上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叉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叉车未经检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叉车,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叉车,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叉车司机未取得作业项目为“叉车司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叉车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所称的叉车是指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规定的机动工业车辆。
各叉车租赁、使用单位(个人)应提高安全意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规范叉车使用行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叉车租赁、使用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中山市坦洲镇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坦洲大队
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
中山市坦洲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
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