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十六围街57号对面(中山市坦洲镇十六围街56号)的一栋框架结构五层自建住宅,建筑面积1393.6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因该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本单位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25年10月9日发出《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公告(中山市坦洲镇十六围街57号对面(中山市坦洲镇十六围街56号)的建筑物)》,要求上述建筑物的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张权利,依法接受处理。
截至2025年11月10号公告期届满,未有当事人到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张权利。本机关认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十六围街57号对面(中山市坦洲镇十六围街56号)的建筑物为无主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上述建筑物的当事人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十六围街57号对面(中山市坦洲镇十六围街56号)的一栋框架结构五层自建住宅,建筑面积共1393.68㎡。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