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切实加强树木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砍伐树木违法行为,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现通报1起砍伐树木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群众及企业引以为鉴。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到坦洲镇联一村某路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未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16日安排工人砍伐了6 棵绿化树(高山榕树),被执法人员查获。
该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二)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宣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
树木资源关系到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紧密相连。上述砍伐树木违法案件,反映出部分单位和个人生态保护意识缺失、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群众及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将生态保护理念贯穿于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切实履行保护生态主体责任,筑牢绿色生态防线。任何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让我们共同维护好来之不易的绿色家园。
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