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丽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4〕129号),责令陈丽蓉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谭隆南路18号新中诚花园**幢***房旁的场所出资建设了一处阳光棚(面积20.39平方米),陈丽蓉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陈丽蓉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谭隆南路18号新中诚花园**幢***房旁的场所出资建设了一处阳光棚(面积20.39平方米)。如陈丽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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