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庞小燕
身份证号码:45252819****08****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街*号
为查清庞小燕(以下简称“你(单位)”)未取得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你(单位)协助调查:
请你携带以下资料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身份证、施工合同、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
以上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核查,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加盖公章予以确认。逾期不到或不如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前来协助调查人员系你委托的,应当附有《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因我单位查处未取得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通知书/函》(粤中坦洲执罚协调字〔2025〕25051501号)至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协助调查通知书。
联 系 人:庄先生、郭先生
联系电话:0760-86736236
单位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综合行政执法局
特此公告。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