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关于开展坦洲镇工程运输车及重型车辆联合整治大行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5-19 分享:

广大市民朋友、运输企业及驾驶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精细化治理要求,切实解决工程运输车及重型车辆违规运输带来的安全隐患与环境问题,坦洲镇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工程运输车及重型车辆联合整治大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5年5月21日

  二、整治重点

  (一)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严查超载超限、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疲劳驾驶、非法改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运输规范问题:检查车辆是否取得合法运输资质,是否存在未密闭运输、沿途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影响道路环境的行为。

  (三)安全设施隐患:排查车辆灯光、刹车、防护栏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违规载人、货物捆扎不牢等安全隐患。

  坦洲镇将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严格监管工程运输车及重型车辆运输秩序,与全体市民同心聚力,全力打造安全无患、通行高效、环境整洁的道路交通环境,共同守护坦洲道路安全底线与城市文明形象。


  特此通知。


  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4日

  相关法律科普:

  一、按照《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