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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送达公告(粤中坦洲执罚催字〔2023〕42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10 分享:

  姓名:许存波

  居民身份证:152201**********18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红联街**号副**号

  我单位查处许存波(以下简称“你(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一案时,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坦洲执罚催字〔2023〕427号)(见附件)至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坦洲执罚催字〔2023〕427号)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附件: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427号)_00.png附件: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427号)_0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