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公示(坦洲镇嘉联路(兴坦路至环洲南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发布日期:2024-04-10 分享:

  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在征收范围内对《坦洲镇嘉联路(兴坦路至环洲南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径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电话:0760—85768901

  联 系 人:郭先生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附件:坦洲镇嘉联路(兴坦路至环洲南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公示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附件

坦洲镇嘉联路(兴坦路至环洲南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公示稿)

  因坦洲镇嘉联路(兴坦路至环洲南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的用地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收回并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用地红线与拟收回地块的叠加示意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及依据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对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2. 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未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通过补偿收回。

  其中,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部分予以货币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土地性质为商业住宅的部分通过配套公建面积抵扣的方式补偿,参照《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建设用地上存在地上附着物的,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的规定,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均为空地状态,不设补助和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坦洲镇嘉联路(兴坦路至环洲南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示意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