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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补充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06 分享:

  为维护被征收集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在征收范围内对《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补充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径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电话:0760—85768901

  联 系 人:郭先生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附件: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补充方案(公示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补充方案

(公示稿)

  因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建设,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为推进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对原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调整如下:

  一、购房补助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当征收个人自建自住类房屋容积率大于1时,由我镇确定的项目补助标准5,414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土地不予补助。

  1. 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按协议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5,414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2. 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我镇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中无证历史用地及房屋联审工作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房屋面积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部分给予补助,按4,602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对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二)当征收个人自建自住类房屋容积率小于等于1时,土地按3,248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房屋按2,166元/平方米进行补助。

  1. 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土地及房屋补助按补助标准的100%计算(即土地按3,248元/平方米,房屋按2,166元/平方米);

  2. 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我镇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中无证历史用地及房屋联审工作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土地按2,761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房屋按1,841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二、其它事项

  (一)原《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第四条激励机制中的第(二)款购房补助,以本补充方案为准。

  (二)本补充方案涉及每宗补偿个案具体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