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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公布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节选)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1-27 分享: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示范引领作用,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布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19名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并被责令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现节选部分案例:

  一、北京市通州区潘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潘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组织董某等6人擅自占用通州区宋庄镇18.22亩土地(耕地17.28亩)挖砂取土,回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覆土。2021年3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调查,4月组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专家实地勘察和讨论后,出具了17.28亩耕地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的耕地破坏程度论证意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在查处过程中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促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于同年12月完成耕地修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确认,已基本恢复评估地块农用地的种植条件。2021年12月,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董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浙江省慈溪市杨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杨某某、岑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慈溪市附海镇76.31亩土地(永久基本农田68亩)倾倒堆放渣土。经宁波市耕地鉴定委员会鉴定,68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达到重度损毁。2022年2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4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慈溪市公安机关,5月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慈溪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验收通过。2023年2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江西省乐安县曾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2021年10月,曾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乐安县湖坪乡8.84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2022年4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5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乐安县公安局。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8.84亩永久基本农田受到重度损毁。6月乐安县公安局立案,10月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目前,地块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2年11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抚州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抚州市农业农村局、抚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联合验收通过。

  四、湖北省罗田县朱某某破坏耕地案

  2020年5月,罗田县长湖白鹤源田园休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将以租赁方式占用的罗田县河铺镇某村34.6亩耕地挖塘,并在塘中建造一座小型人工岛。同月,罗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11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罗田县公安局。经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土壤和土肥方面专家鉴定,34.6亩水田的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耕地破坏程度认定为“三级破坏”。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2月,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修复土地。朱某某提起上诉,2022年3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五、湖南省宁乡市周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2021年10月底起,长沙尚水银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租赁的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某村53.45亩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29.29亩)上挖掘鱼塘、拓宽道路、平整林地,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2021年12月,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后,现场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经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测绘院测量,破坏农用地53.4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9.29亩。经宁乡市农业农村局鉴定,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毁损特别严重。同月,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宁乡市森林公安局。2022年3月,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移交至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周某某对被毁坏耕地、林地进行恢复。2022年6月,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现场勘查耕地生态修复情况,经取样检测并经充分讨论一致认为,该片耕地基本达成水稻生产要求。2022年7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南省鲁甸县某公司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案

  2019年5月,鲁甸县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鲁甸县桃源乡6.03亩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停车场。12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7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8.04万元。经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鉴定意见,6.03亩耕地种植功能被破坏。2021年3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5月鲁甸县公安局立案调查,10月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督促该公司缴纳罚款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县检察院组织现场查验后,决定不予起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