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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7-21 分享:

  为维护被征收集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在征收范围内对《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迳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电话:0760—85768901

  联 系 人:郭先生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 号


  附件: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公示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附件

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公示稿)

  因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建设需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征收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征收红线与拟收回地块的叠加示意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及依据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项目用地红线占用范围位于已办理规划报建或在建、已建工程建筑红线以外的土地,不作补偿。

  2. 项目用地红线占用尚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土地,占用范围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补偿方式,其中工业用地(除新型产业用地、商品厂房用地)、仓储用地按第(3)点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同宗地计容建筑面积补偿。

  (2)计容建筑面积异地补偿。

  (3)货币补偿。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计容建筑面积同宗地补偿、异地补偿或无法足额补偿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可采用货币补偿。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国有建设用地上存在地上附着物的,按照107号文中有关的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均为空地和临时建筑状态,不设补助和奖励

  五、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国有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