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被征收集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在征收范围内对《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迳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电话:0760—85768901
联 系 人:郭先生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 号
附件: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公示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附件
因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建设需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征收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征收红线与拟收回地块的叠加示意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及依据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项目用地红线占用范围位于已办理规划报建或在建、已建工程建筑红线以外的土地,不作补偿。
2. 项目用地红线占用尚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土地,占用范围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补偿方式,其中工业用地(除新型产业用地、商品厂房用地)、仓储用地按第(3)点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同宗地计容建筑面积补偿。
(2)计容建筑面积异地补偿。
(3)货币补偿。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计容建筑面积同宗地补偿、异地补偿或无法足额补偿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可采用货币补偿。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国有建设用地上存在地上附着物的,按照107号文中有关的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均为空地和临时建筑状态,不设补助和奖励
五、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坦洲段)国有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