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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普法】无证行医不可取,遵守法度方可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30 分享:

  【摘要】当前,伴随城镇化发展,人口流动增大,城市外来人口不断增多,群众医疗需求也不断加大。这使得城乡接合部以及人口密集的城中村等区域容易出现“黑诊所”。以“乡村医生”为代表的“黑诊所”,往往藏在住户相对密集的深巷或里弄,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轻则误导患者,编造莫须有的病情以获取经济利益;重则造成误诊,使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威胁其生命安全。因此,不断加大力度打击非正规医疗机构和黑诊所意义重大。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我镇执法人员前往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芳草街某场所进行行政检查。发现一场所门口贴有医疗广告,场所内摆放大量中草药、药粉等,在该场所的木桌抽屉内发现4张处方笺,处方笺医师签名处均为涉案当事人的签名,场所的物品柜内摆放有大量西药和器械,在旁边垃圾桶内可见使用过的药品器械。执法人员让当事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涉案当事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经查询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未查询到涉案当事人的医师执业注册信息。

  二、执法依据

  本案中,涉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对涉案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提醒各位,医疗诊所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诊疗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方可开展医疗活动,否则都是属于非法行医。提醒广大群众要学会辨别无证行医,一经发现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提供线索。坦洲镇人民政府将严格打击非法行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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