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25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坦洲镇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及指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坦洲分局联系,联系电话:0760-86786331。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坦洲分局
2023年1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的要求,结合我镇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幼有所育”上取得新的进展。规范我镇托育机构备案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对象
本镇行政区域内,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三、办理单位、办公时间及咨询电话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坦洲分局,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坦洲分局覃小姐,0760-86786331。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备案受理时限
法定时限: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
六、申办渠道
网上办理(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七、坦洲镇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步骤图
八、托育机构备案资料说明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 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需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为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育服务”;“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等内容),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
2.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
3.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在市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760—89817143。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1. 机构场地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权属证件(如产权人非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产权人关于房产作为托育机构场地使用的情况说明);
2. 机构场地为租赁商用物业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1. 托育机构负责人(园长等),应当具有大专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2. 保育员需要提供《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育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3. 育婴员需要提供《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4. 保健员需要提供保健员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的合格证明;
5. 保安员需要提供《保安员证》(公安机关颁发);
6. 机构内的人员都需要提供健康合格证明(到开设体检服务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体检项目后获得)。
(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包括以下材料:
1. 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2. 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 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
4. 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5. 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6. 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需要提供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主要指《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开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上述证件用途为托育机构);对于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的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无需提供托育场所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用途为托育机构)。
2021年1月1日前开办的5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托育机构,无法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用途为托育机构)。
上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登记的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检测机构。
*托育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托育机构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 办理步骤查看网上、窗口办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