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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解除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坦洲执强解字〔2020〕9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11 分享:

李东林(440421********0516):

  你(单位)涉嫌实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单位于2020年12月01日对你(单位)作出了《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坦洲执强解字〔2020〕9号),扣押期限30日,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现因扣押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被扣押的石油气瓶自2020年12月31日起依法予以全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领回,逾期不领回的,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

  联系电话:0760-86280000

  联系人:杜小姐



  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