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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进行提醒告诫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0-21 分享:

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落实转供电电价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现对我市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提醒告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转供电基本概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我市转供电主体主要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我省降低电价措施及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应将已实施的降价金额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包括今年工商业等用户应收电费按95%结算的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转供电主体应按省、市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按相关规定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

  三、积极配合做好“转改直”工作

  对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转供电项目和5G基站的转供电改造项目,转供电主体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直供电改造。

  四、相关要求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切实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对经通告进行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将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