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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28 分享:

粤中神湾执罚字〔2026〕196号

  姓名:陈云

  居民身份证:44080419****13****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乐山大道中48号1118房

  本机关于2026年6月17日对奥康光通器件(中山)有限公司(下称“奥康公司”)拖欠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奥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云(下称“你”)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奥康公司员工李荣兴等29人群体上访,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湾分局(下称“神湾人社分局”)投诉奥康公司拖欠2025年5月至12月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2026年1月16日,神湾人社分局受理该投诉并进行调查。其后,神湾人社分局多次通过短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奥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云到神湾人社分局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你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2026年3月2日,神湾人社分局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奥康公司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你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公告通知后,你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神湾人社分局处理事件,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企业类投诉自述书、奥康光通器件(中山)有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山神湾项目员工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协助调查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中山市神湾镇政府网站公告截图、中山市人社局神湾分局短信发送截图、陈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82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裁量档次。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工商银行等12家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有效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神湾执罚字〔2026〕19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可到中山市神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本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