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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8-28 分享:

粤中神湾执罚告〔2026〕237号

  名称:宿迁凫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WB****

  法定代表人:张磊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马厂镇沐马路253号(沐阳县沪峰包装材料厂)院内1号厂房312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4日对宿迁凫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司”)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涉事工程项目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船艇公司”)在建的施工号为JL21.00S-GL-03、JL24.00S-GL-01的船舶管道工程,工程发包单位系江龙船艇公司,承包单位系你司。因你司与江龙船艇公司就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你司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陈振江等26人2025年11月至2026年2月期间工资466903.5元。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湾分局(以下简称“神湾人社分局”)对该事件进行核查,并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神湾人社责字〔2026〕14号),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司送达,限期你司在2026年4月22日前足额支付陈振江等26人工资,你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26年4月24日,神湾人社分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神湾人社责字〔2026〕14-1号)在涉案工程项目施工地的公告栏进行张贴,限期你司在2026年4月30日前足额支付陈振江等26人工资,你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26年5月8日,神湾人社分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神湾人社责字〔2026〕14-2号),并在神湾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限期你司在2026年5月13日前足额支付陈振江等26人工资,你司仍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你司的受托人张波在调查询问中承认上述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2025年11月至2026年2月工资表、涉案工人工程类投诉自述书、船舶工程承揽合同、劳动保障监察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宿迁凫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张波身份证复印件、张磊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79,鉴于本案拖欠工资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你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档次。本机关拟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神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有效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神湾执罚告〔2026〕23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司可到中山市神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本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女士、杨先生

  联系电话:0760-8678232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4号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