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神湾镇中心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为中山市神湾镇外沙村外沙工业大道28号繁花里花园。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肆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山市神湾镇委员会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园长负责制,由园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接受举办单位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是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科学的、能够促进身心和谐发展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智、体、美、劳等全面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十二条 本单位招生对象为 3-6岁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
3个年级7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 210人。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山市神湾镇教育系统党委的领导下落实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好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党建工作,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的园风教风学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支部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参与决策。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党的建设工作,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园长1名,在幼儿园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面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园长、副园长由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十九条 凡属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园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参与决策。
第二十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重要事项方案。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参加会议并参与决策,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园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二条 单位党组织在上级党委的组织领导下,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三)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党费收缴和使用工作等,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四)监督本单位党员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五)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幼儿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幼儿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本单位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六)本单位变更或注销,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七)本单位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八)本单位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批准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审查幼儿园章程,监督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任免幼儿园园级领导干部;
(五)核定幼儿园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指导幼儿园工作,为幼儿园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幼儿园办学经费,支持幼儿园维护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园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和议事规则是:园长办公会议的核心是园长,由园长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务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园家长代表组成,主要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组织落实贯彻上级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育的指示和政策;
(三)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人员考核、奖励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园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任免。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章程、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或学年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负责本单位职工招聘、聘任、调配工作岗位,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除教职工或给予奖惩;
(三)研究拟订和实施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本单位资产。坚持勤俭办园方针,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内部收入合理分配,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编班、宣传等;
(五)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幼儿园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幼儿园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七)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园务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建立工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涉及教职工直接利益的制度、办法等,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幼儿园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幼儿和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幼儿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凡被本单位录取或转入本单位学习的幼儿,即取得学籍。本单位按照教育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二)幼儿享有下列权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享有游戏、活动的权利;
(三)本单位对符合入园条件且符合资助对象的幼儿,按相关政策提供资助;
(四)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等;
(五)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六)对幼儿园给予的处罚或处理有异议的想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幼儿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纪守法,遵守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幼儿行为;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与同伴友好交往。
第三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幼儿具体情况,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一日生活活动,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活动、观摩活动等,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尊重个体差异,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鼓励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等方式学习探索;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爱国主义以及文化知识的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营机制:
(一)保障家长及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遵循决策事项公开公示原则;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为教职工行驶民主权利的机构,享有对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的决定权;
(三)家长可通过班级活动、家长委员会参与本单位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幼儿园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四十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方法:
坚持和加强党对幼儿园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幼儿园入学准备教育指导要点》等法规制度,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音、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遵循课程改革,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本单位作为公办幼儿园,始终坚持公益属性、公办属性不动摇和依法依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原则,绝不会出现出售、出租和转变办园类型,以及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委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二)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三)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园长具体负责,后勤、卫生保健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幼儿园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五)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为幼儿提供科学的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促进幼儿健康发育。
(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健全校园管理制度。
(七)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安全硬件建设,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八)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九)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十)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幼儿园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十一)幼儿园建立针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幼儿园加强依法治园工作,完善治理体系。
(十二)幼儿园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做好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并主动联系、支持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本单位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十四)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家庭对教育的指导。本单位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本单位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服务活动。
(十五)本单位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按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职报账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实行园长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要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要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重要信息公开制度。
(四)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章程的修订,由本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5年7月25日经中山市神湾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神湾镇中心幼儿园决策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6 年3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