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神湾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4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肆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神湾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方针政策。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方面:负责辖区内相关工程建
设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工作,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工程建设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协助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开展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设施、人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协助开展辖区内燃气管理的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协助“三旧”改造相关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资源、潜力排查和更新意愿、基础数据调查等工作。协助开展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做好与市自然资源局派驻片区分局的工作衔接,协助开展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编制。
(二)土地房屋征收方面: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土地房屋征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查、登记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价值评估工作。协助拟订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协助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听证、征求意见、公示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商及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的信息统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等。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参与决策。
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行政领导人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员隶属于中共中山市神湾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支部委员会管理,依托中共中山市神湾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支部委员会开展组织生活。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方面;
(四)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镇党委和镇政府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中山市神湾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行政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
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
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主任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由党委或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按照中共中山市委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规定。本单位无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本单位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业务管理规范;
(二)配合本单位开展辖区内城市建设、土地房屋征收方
面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业务办理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核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口头表述、书面文字表述(如信函、意见或建议)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土地房屋征收方面工作的部署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及文件政策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拟定工作计划,围绕本单位职责工作,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抓好监督落实。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合理编制和执行本单位预算,制定合理进度计划,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二)按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8日经中山市神湾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神湾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3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