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1-22 分享:

粤中神湾执催字〔2025〕31号

  姓名:刘德全

  居民身份证:36212519****15****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社溪镇江头村新屋组

  因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神湾执罚字〔2025〕31号),已于2025年6月25日送达你,要求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至工商银行等12家银行,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至工商银行等12家银行;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有效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神湾执催字〔2025〕31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领取纸质催告书期间。公告期满,即发生送达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女士、饶女士

  联系电话:0760-86782323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4号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