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神湾执催字〔2025〕103号
姓名:罗祖伟
居民身份证:45272519****19****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港九州通217号
因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神湾执罚字〔2025〕103号),已于2025年8月22日送达你,要求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至工商银行等12家银行。
你于2025年8月22日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同日,本机关对你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粤中神湾执分缴〔2025〕103号),决定于2025年10月31日前,共分3期缴纳完毕。你已缴纳第一期罚款25000元,而第二期罚款2500元、第三期罚款2500元逾期未缴纳。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缴纳剩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至工商银行等12家银行;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有效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神湾执催字〔2025〕10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可到我单位领取本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女士、黄先生
联系电话:0760-8678232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4号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