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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08 分享:

(粤中神湾执罚字〔2023〕152号)

  当事人:谢朝林

  居民身份证:441**********60614

  住址:广东省连平县上坪镇*****号 

  因你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单位)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作出《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神湾执罚字〔2023〕15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工商银行等12家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神湾执罚字〔2023〕15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本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谢先生、雷先生

  联系电话:0760-86782803

  单位地址: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4 号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