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督查工作情况
8月30—31日,按照《中山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和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工作专班的工作部署,结合固体废物专项排查整治和中央环保督察的有关工作要求,由商务局郑延婷副局长带队,市商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等职能部门对小榄镇(东升片)、黄圃镇、火炬开发区等镇街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和前期排查掌握的8个从事非法拆解机动车活动的场所开展整治督查工作。
督查组一方面与各镇街进行座谈,听取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排查工作的情况汇报,实地查看中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中山市中矩再生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等2家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在落实规范回收拆解企业建设、规范固体废物管理等9个方面工作要求的情况,另一方面会同各镇街有关部门深入非法拆解机动车场所现场督查整治清理工作进展。督查组在非法拆解场所现场办公,要求镇街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非法拆解场所立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取缔。市督查组下一步将对各非法拆解场所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工作落实。
据小榄镇(东升片)和黄圃镇反馈,两个镇已于9月1日完成对非法机动车拆解场所的整治清理工作,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违法线索已转交执法部门进行下一步处理。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非法拆解机动车行为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第2号)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山市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名单
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秩序,中山市商务局现向社会公布中山市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