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更好服务我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实现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按照广东省商务厅《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试点方案》及相关指引文件的工作要求,现组织开展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服务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服务商定义
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服务商是指依法与跨境卖家签订服务协议(合同),依托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服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按照《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申报指引》为卖家提供出口报关相关服务,并确保报关数据规范完整的跨境电商出口服务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服务商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山市范围内依法完成注册登记,获取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机构设置完备,能够确保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申报服务得以规范化开展。
2.注册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含),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货物进出口”或“进出口代理”,同时可包含“报关业务”“跨境电商服务”“税务咨询”“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经营范围,企业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无停业、注销、吊销等异常情形。
3.企业依法阳光化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涵盖客户准入审核、业务流程管控、数据安全管理、异常事项处置等内容,能够有效防范报关、税务、外汇等各类阳光化风险。
(二)资质要求
1.已完成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取得《报关单位备案证明》,拥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备案登记证明,按照海关“互联网+报关单位备案”要求完成线上备案手续,可正常开展报关申报业务;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常规企业)及以上。
2.在税务部门的纳税人信用等级为M级及以上;熟悉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无票免税等相关政策,能够协助委托企业阳光化办理退税相关事宜。
(三)信用及阳光化要求
1.近三年(自申请认定之日起倒算)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中国信用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严格遵循失信约束制度相关规定,无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行为。
2.近一年(自申请认定之日起倒算)在海关、税务、外汇、市场监管、商务等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罚款、暂扣资质等行政处罚,未被下调管理类别或信用等级;无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走私、虚假报关、违规收结汇等违法违规记录。
3.严格遵守跨境电商出口相关监管规定,近一年无因自身原因导致委托企业出口业务被海关、税务等部门查处的情形,无虚假承诺、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
(四)专业能力要求
1.拥有专业的外贸服务团队,团队成员熟悉进出口业务流程、国际贸易规则、海关监管政策、税务法规、外汇管理规定等,具备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为委托企业提供报关申报、阳光化咨询、风险排查等全方位服务。
2.熟悉跨境电商进出口全流程,掌握 9610(跨境电商 B2C一般出口)、9710(跨境电商 B2B 企业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1210(特殊监管区域出口,涉及出口退运相关业务)等海关监管代码的适用规则,能够根据委托企业的业务模式,准确选择监管代码,规范完成报关申报;能够协助委托企业阳光化办理出口退运相关涉税事宜。
3.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可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以及外汇管理局等相关系统开展数据交换工作,能够达成报关数据的自动对接与同步传输,确保数据规范完整。
4.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严格遵守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数据加密、备份、防泄漏、防篡改等安全保障能力,能够有效保障委托企业的商业秘密、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安全和隐私,定期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检测和风险排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按照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要求,留存相关业务数据、单证资料至少5年,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5.具备完善的业务服务流程,能够为跨境卖家提供从订单对接、单证整理、报关申报、退税协助、阳光化审核到风险预警等全流程服务,建立跨境卖家档案,对其经营资质、业务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主动排查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阳光化风险,及时向跨境卖家反馈并提供解决方案。
三、一票否决
申请企业或已入选服务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申请或取消入选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近三年存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走私、虚假报关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2.被列入国家或地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且未移出的。
3.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伪造相关资质证明,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的。
4.近一年因自身阳光化问题,导致委托企业出口业务被海关、税务等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服务商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营业执照。
(四)海关的《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备案登记证明。
(五)企业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后的信用等级(常规企业等)截图。
(六)通过电子税务局在提交申报前可查询到的最新年度纳税缴费信用等级截图或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
(七)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见: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bgxzzn/)。
五、申报程序
(一)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服务商由企业自主申报,市商务局组织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将其纳入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服务商名单并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服务商申报实行动态管理,有意向申报的企业请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纸质版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地址:石岐街道中山二路57号B座202室),电子版扫描件同时打包发送至邮箱:dsk@zsboc.gov.cn)。第一批服务商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8日,后续实行“成熟一批,遴选一批”的滚动申报,达到申报条件的服务商递交资料后由市商务局汇集遴选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服务商申请表
2.跨境电商出口阳光化相关指引文件二维码
中山市商务局
2026年4月24日
(联系人:电商科 谢嘉慧,电话:0760-8989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