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拟定商贸领域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第(五)点规定:“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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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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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共中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中山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中山编委〔2022〕1号)第四部分第(二十四)项规定,市商务局(口岸局)负责: 1.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2.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3.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4.参与协调口岸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口岸通关安全检查督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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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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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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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与协调口岸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口岸通关安全检查督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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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商场、超市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共中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中山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中山编委〔2022〕1号)第七部分第(四)项规定,市商务局指导、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商场、超市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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