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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山商务贸字〔2026〕2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14 分享: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管理,优化外贸新业态发展环境,推动全市市场采购贸易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制定了《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6年9月4日


  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细化落实《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修订)》各项监管要求,统一全市市场采购贸易业务操作流程、主体管理、交易规范、涉税合规及违规处置标准,构建全流程、可溯源、规范化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所有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主体。

  第三条 全市市场采购贸易所有线上业务操作、线下交易流程,均须在“中山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zs.singlewindow.gz.cn) 完成,所有业务数据实时上传、全程留痕、可查可溯。


  第二章  管理对象及要求

  第四条 管理对象及申请程序。

  管理对象为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包括: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市场采购贸易采购商(以下简称采购商)。

  (一)经营者:经属地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1.申请程序。通过信息平台填写《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提交后打印《认定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属地镇街商务主管单位递交申请。

  2.信息核查。由属地镇街商务等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并询属地税务部门联审意见,根据核查实际情况,可征求有关部门联审意见,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

  3.变更认定。《认定表》的事项发生变更时,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更新手续的,经营者不得继续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失效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供货商:在本市内经认定的市场采购聚集区内办理商事登记注册,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企业和市场经营户。

  1.申请程序。登录“信息平台”,点击“主体备案”,选择“商户备案”,按要求填报资料(包括:营业执照)。

  2.信息核查。由古镇镇工科信局对提交申请的企业进行申请资料核查和实地核查(如申请在集聚区内注册供货商的投资主体非古镇镇辖内企业,则由投资主体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对其开展实地核查),核查后方可开展市场采购业务备案。经营主体线下需在集聚区租赁地址内(面积≧1㎡)展示产品及检索二维码,二维码溯源信息需涵盖企业营业执照、责任人、联系方式、产品照片及生产厂家信息等内容,确保主体真实、在营。

  3.未在“信息平台”备案者,其货物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三)采购商: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商品,委托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境内外企业或个人。采购商委托经营者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需向经营者提供身份证明、货物信息等真实资料,签订书面协议,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在市场采购贸易平台中留存。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管理要求

  (一)规范化入驻,确保集聚区内有序运营。建立以正式租赁合同为基础的备案登记机制,确保经营主体合规运营。集聚区内经营主体仅可与集聚区物业方签订租赁合同,严禁任何形式的分租、转租行为。如在集聚区内具备实体经营地址的经营者,经实地核查属实,其同一地址可注册经营主体数量不超过5家。

  (二)数字化管理,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可追溯。市场经营者需真实、准确地在市场贸易采购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出口商品名称、采购地、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信息等信息,录入信息应真实、准确且可追溯。

  (三)贸易真实性,确保贸易主体真实可追溯。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需确保注册实体真实、在营以及货源可追溯。

  (四)交易完整性,实施交易信息确认及组货装箱管理。供货商和经营者须在报关前、后通过信息平台确认交易信息真实性。经营者须以集装箱为单位填报供货商、商品数据及装箱清单,形成完整出口装箱清单并发送至报关行。报关行依据装箱清单进行归类申报,信息平台自动开展金额等合规审查。

  第六条 建立全链条信息留存制度

  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依托信息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息留存、供货渠道录入、交易信息录入、组货拼箱、通关管理、收结汇管理和免税申报工作,确保将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录入信息平台。供货商须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商品来源追溯凭证;境内外采购商委托出口时,须将身份信息及货物信息留存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管理档案;所有交易信息纳入信息平台,确保出口商品来源可溯、主体资质合规、交易链条完整。

  第七条 管理对象的注销及惩处

  经营主体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平台注册自动失效。经营者、供货商应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有关监管部门可提请市商务局撤销其认定;情节严重者,禁止重新办理信息平台注册业务。


  第三章 共同监管细化要求

  第八条 规范涉税事项申报办理

  供货商、经营者、采购商应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供货商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自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当月起,按照5%-35%的法定税率据实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供货商登记注册类型为独资合伙企业的,应严格按照5%-35%的法定税率据实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者提供代理服务的,应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提及事项请按《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修订)》及有关规定执行,如在实施期间遇调整则以调整后为准。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由市商务局根据实施情况依法组织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