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符合《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规定,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1、对在中山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2、上述投资奖励中,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2023-2027年,下同)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0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对经我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地在中山市且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以申报截止日前最新版本为准)、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四)申报企业2023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账后2年内,将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以及自2023年起五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
(六)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有关规定,由省商务厅出具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文件。
(七)“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成册。其中: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提交:第(一)至(五)项、第(七)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提交:第(一)至(七)项。
四、资金申请
各申报单位通过粤财扶助—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czbt.czt.gd.gov.cn/#/home)完成在线申报,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资料须与网上申报资料一致),一式两份报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盖公章后,于2025年1月20日前报市商务局外资科(306室),逾期不予受理。
五、评审原则
(一)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2023年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二)企业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每年按国家最新发布标准予以调整。
(三)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规定,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四)同一外商投资者在我省多个地区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家企业均可作为单个奖励主体适用上述奖励标准。
(五)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奖励方向的企业,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六)申报奖励的企业需合法合规经营,自2023年起至申报截止日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七)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六、管理与监督
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虚报、挪用、截留、挤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中山市商务局
2025年1月3日
(联系人:外资科冯英姿,电话:076089892332)
附件1
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表
注:入资方式请填写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资本公积转增资。
附件2
申报承诺书
备注:1、申报企业授权代表签名栏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2、银行账户信息须为机构账户,用于接收财政支持资金,务必正确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