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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对《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与安排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08 分享:

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商协会,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管理,健全管理机制,优化参展结构,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参照《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及《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我局研究起草了《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与安排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

  有关修改意见请于2月26日上午下班前书面(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通过党政OA或邮件反馈至市商务局贸促科,联系人:陈泽杰、毛文轩、萧洪辉,电话:89892855、89892859、89892857,邮箱:mck@zsboc.gov.cn。

  此函。


  附件: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与安排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2月4日



附件

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与安排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及我市外贸实际,对中山分团一般性展位实行动态管理,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展位申请条件

  申请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已办理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企业;

  (三) 申请企业须符合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具体为:若申请企业为流通型企业,则对应展区出口金额不低于150万美元;若申请企业为非流通型企业,则对应展区出口金额不低于75万美元(其中,生产企业供货我市外贸企业的展区出口额不作为《参展企业资格标准》针对最低出口额标准的统计数据,但可纳入企业在展位评分标准中的得分统计)。

  二、展位评审及安排原则

  (一)原则上展位重评届别定于秋交会,每一年重评一次,如上级部门有其他工作部署,按上级工作部署执行。

  (二)经评定后的一般性展位,原则上保持一年两届不变。

  (三)在展位数量多于或等于企业申请展位数量的展区,可适当放宽参展企业的参展标准。

  (四)企业一般性展位与品牌展位可安排展位数量累加总数不超过20个。

  三、展位评审界别及安排顺序

  (一)重评届别。

  重评届别定于秋交会,即在春交会结束后,对后续两届广交会中山分团一般性展位开展重新评审及安排,遵循以下顺序及原则:

  顺序1:如展区对应的申请企业中,存在上年度进出口规模超10亿元(含10亿元,不含关联企业数据,下同)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企业进出口规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每10亿元安排1个展位。申请企业母公司非本市且其母公司已获品牌展位超20个(含)的,展位总数不超过4个。

  顺序2: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中山总部企业、申报上年度纳税前10强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各安排1个展位。(若满足多项可叠加)

  顺序3:对申请年度或上年度投产而无前两年(以年度计)出口额纳统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企业申请年度或上年度(可取最大值)出口规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出口额每6500万美元安排1个展位。

  顺序4:对上年度出口额在5亿元—10亿元、本年度增幅在3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企业出口规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每增长30%安排1个展位;若上年度出口额在10亿元—50亿元、本年度增幅在20%以上,每增长20%安排1个展位;若上年度出口额在50亿元以上、本年度增幅在10%以上,每增长10%安排1个展位。(备注:以2024年秋交会为例,上年度出口额以2022年数据计算、增幅以2023年数据计算)(该项仅针对评审年度前两年已投产并有外贸数据纳统于中山的企业)

  顺序5:根据展区具有出口权企业的平均值得分依次安排:企业得分高于平均值200%(含,四舍五入取整,下同)的,安排3个展位;企业得分在平均值150%—200%区间的,安排2个展位;企业得分在平均值100%—150%区间(含150%)的,安排1个展位。得分相同则出口规模大者优先,出口规模相同则生产型企业优先,同类型企业则展区项下出口额大者优先。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展位安排完毕。(企业已有4个展位及以上的(含品牌展位),不适用此项)

  顺序6:按以上顺序安排后,展区仍有展位未安排的,在未获得展位的达标企业中按照企业得分高低依次安排1个展位。若仍有展位空余,将在未满足展位需求的申请企业中按分数高低依次补足企业展位需求数量。

  (二)非重评届别。

  非重评届别仅对上级部门临时下达、企业退回或广交会大会触发收回以及被市商务局下达《展位处理通知书》企业的收回展位进行重新安排,且只对有展位新增需求或新申请的企业进行评分安排。遵循以下顺序及原则:

  顺序1:展位优先在新申请的生产企业中按得分高低依次安排1个展位。得分相同则出口规模大者优先,出口规模相同则上年度增幅高者优先,增幅相同则获得了大会认定的绿色特装或CF奖项者优先。

  顺序2:按顺序1安排后,若仍有展位未安排的,在未获得展位且有新增展位需求的企业中按照企业得分高低依次安排1个展位。若仍有展位空余,将在未满足展位需求的申请企业中按分数高低依次补足企业展位需求数量。展位安排优先次序按顺序1执行。

  四、展位评分标准

  (一)企业出口额。(35分)

  对应展区申请年度前三年平均出口额(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每家企业展区出口额得分从0分起算,生产企业展区出口每增加75万美元、流通型企业出口额每增加300万美元依次加计1分,上限为35分。

  (二)行业自律。(2分)

  如近2年企业参加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可获得2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等国际通行认证(具体认证名称请参照参展手册《广交会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的企业或获得国际认证的产品,同一系列证书计3分。上述认证证书持有者须与申请展位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展品,上限为10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5分;获得国家级(包括2008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上限5分。

  (五)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0.5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0.5分,最高计5分。同一商标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上涵盖的行业范围,可在对应的展区计分,商标持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境内外注册商标分值可以合计,上限为5分。

  (六)品牌建设。(5分)

  企业出口产品为自主品牌的可获2分。(申请材料日期在申请年度的上个自然年至申报通知提交资料截止日期前的申请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的报关单或省级以上的出口名牌企业等)。企业注册地在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2分,企业注册地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1分。企业获得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计1分。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计1分。上限为5分。

  (七)研发创新(10分)。

  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3分;每拥有一项外观专利计0.5分,最高计1分,专利拥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上限10分。

  (八)专精特新。(5分)

  获得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得5分;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得3分;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得2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项不计分)。上限5分。

  (九)行业龙头带动作用。(6分)

  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2分,且只计一个展区。上限为6分。

  (十)开拓国内外市场。(8分)

  为落实国家、省市安排的国内外展会计划任务,鼓励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地区展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出访的国内外展会,每参加一个展览计2分。上限为8分。

  (十一)上市企业加分。(5分)

  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可加5分。境内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

  (十二)其他加分项。(4分)

  从上两届申请开始至本次申请开始前,支持省厅或市商务局的调研、调查、培训、会议等工作的(广交会相关工作不予计算),每项加1分,不重复计算,此项上限为4分。

  (十三)其他减分(15分)。

  1.在重评前上两届广交会中,延后缴纳参展相关费用超过5个工作日的相应展区扣减2分、未按时参加参展企业筹备会的、未按要求报送成交额的相应展区扣减1分。

  2.在重评前上两届广交会中,未按照组展和参展要求开展工作,对纳入一般性展位拟入选企业名单公示后,临时退展位的企业,重评时相应展区扣减10分。对出现空置展位的企业,重评时相应展区扣减5分。

  3.在重评前上两届广交会中出现被大会通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每通报一次对应展区扣减5分,不设上限。

  五、展位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口额不需提供证明,以上级部门、海关授权部门或由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有效期必须在评分截止日期结束前且所有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在申请受理中或过期的均不计分。

  (三)支持省厅或市商务局的调研、调查、培训、会议等工作的证明由企业自行提供,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报名表、会议报名表、调研通知及材料、调查通知及材料。

  (四)企业自有品牌出口必须提供生产销售单位为申请企业的报关单以及品牌所有权归属申请企业的证明材料。

  (五)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证明材料以发票、汇款凭证、展览合同、展位现场照片为准。

  (六)申请材料以提交评分材料通知中提及的内容为准。

  六、展位申请流程及安排程序

  (一)展位申请流程。

  1.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重评界别于每年5月,非重评界别于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

  2.评分资料提交时间以市商务局的申请通知为准。

  3.企业的评分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具体公示时间以市商务局通知为准。

  4.展位安排将进行公告,具体公告时间以市商务局的通知为准。

  如申请企业对公示分数及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商务局进行实名咨询。

  以上提及的通知、公示、公告皆在市商务局官网(http://www.zs.gov.cn/swj/)查看。

  (二)展位安排程序。

  为实现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的公开、透明,市商务局成立广交会评审小组,负责展位的安排。展位的初步安排经市商务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安排结果并在市商务局官网(http://www.zs.gov.cn/swj/)公告。展位安排结果经审议后由中山分团报省交易团备案。

  七、展位退出机制

  (一)申请参展企业提交的资料有不实申报、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二)根据广交会对参展企业年更新率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减少企业展位数量或让企业退出展位。

  (三)企业违规转让和转租(卖)展位,或违反广交会及省团有关管理规定并受到上级处罚的,按广交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市分团驻场工作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参展企业展位上使用和摆放非楣板企业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将现场下达《展位处理通知书》并没收对应违规企业材料,取消企业在该展区的十届广交会申请资格。

  (五)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届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禁止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

  (六)企业因违规受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处罚情况在市商务局网站公告。

  (七)参展企业被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现场检查认定具有违规使用展位行为的,取消违规当届其法人代表名下企业下届参展资格,所有展位不得转移,交由分团重新分配。

  八、证件配额管理

  参展企业若被我市分团驻场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于展位上使用和摆放非楣板企业的纸质或电子资料,该企业当期及未来期数的未办理的撤展证、临时证名额取消,该企业下届的广交会临时证名额不允许增加。企业所属镇街的领导入场申请一律取消。

  九、子母公司授权

  (一)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和授权书。

  使用母(子)公司有关资质参评的,除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

  属全资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唯一股东的证明文件;

  属绝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出资额占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证明文件;

  属相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明等)须加盖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公章;属各地各级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以国资委文件替代工商部门文件。

  2.属非全资子公司授权的,须提供经授权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

  授权书须写明授权资质对应展区、授权公司的海关编码、授权产品海关税号、所授权的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范围。相应授权产品海关税号如涉及不同展区,须在同一份授权书上分别列明。

  十、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重评界别获得一般性展位的品牌企业,在次年重评届别时其上年度进出口增幅必须达全市增幅均值以上,否则,次年重评界别将扣减其一半数量的一般性展位分配结果(四舍五入取整),直至后续重评届别时达标方可。(备注:增幅必须为本企业增幅,关联企业不计入)

  (二)对于部分优秀的企业,即获得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可放宽最低出口额限制,但安排展位后,必须在下次重评前达到最低出口额。

  (三)外贸公司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作为凭证。

  (四)所有申请企业均须按照要求提交评分资料。

  (五)如无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核准的一般性展位使用原则上保持1年2届不变。

  (六)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执行,有效期三年。原《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交会中山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0〕249号)废止。